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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居民个人张某博士后毕业,于2023年8月份起任职于 A、公司,每月税前应发工资为50000元,A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每月为其代扣代缴"三险一金"3600元,张某为独生子女,父母健在且均已年满60周岁,有两个子女分别就读小学一年级和三年级,均由张某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2023年7月张某从甲单位取得扣除预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劳务报酬所得,其税前收入为35000元,甲单位依法履行了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计算张某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4 05/08 19:58
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张某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0000-5000-3600-3000-4000)*5+35000*(1-20%)=200000*20%-16920=2308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2024 05/0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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