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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号公告里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我想问下,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混凝土公司销售混凝土适用此公告吗。
217liaojw | 提问时间:04/19 16:36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2017年11号公告》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委托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则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混凝土公司销售混凝土是否适用此公告,需要具体分析。混凝土的销售属于货物销售范畴,而不是直接的建筑服务。因此,尽管该混凝土公司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但如果其主要业务是销售混凝土而非提供建筑服务,那么它可能不适用《2017年11号公告》中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销售混凝土的公司应按照货物销售的增值税规定进行纳税,而不是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的规定。这意味着销售混凝土的公司在销售时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4/1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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