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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请问:关于房开企业与购房者签订无产权地下停车位的合同,我看网上有三种形式:1、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车位永使用权久转让合同,一次性收取车库长期使用费。2、开发商与业主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有三个核心特征:一是销售价款一次性支付;二是销售价格与销售有产权车位相差无几;三是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70年)期限一致。且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赠送使送使用权。3、开发商与业主签到20年的车库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再无偿续租(一般租赁期限为50年)。关于这么处理是不是税局认为这就是买卖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73763391 | 提问时间:04/18 15:52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车位永久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一次性收取长期使用费,虽然合同可能表述为使用权转让,但税务部门可能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销售行为。如果税务部门认为这种交易等同于销售不动产,那么开发商可能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2.第二种形式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并约定销售价款一次性支付,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如果税务部门认为这种一次性支付价款、长期租赁的行为与销售不动产的经济实质相似,也可能将其视为销售行为,并要求开发商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3.第三种形式是签订20年的车库租赁合同,并在合同到期后再无偿续租。这种形式的税务处理可能相对复杂。虽然初始合同期限为20年,但考虑到无偿续租的安排,税务部门可能会对整个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评估。如果税务部门认为这种安排实际上是一种长期或永久的权益转让,那么仍然可能将其视为销售行为
04/1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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