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找下分支机构整体转让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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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m02352918 | 提问时间:2024 03/22 15:23
你好!
分支机构整体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股东取得的对价处理:如果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如果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则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税务登记和清算:分支机构原有的税务登记需要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并进行税务清算。
增值税的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涉及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特定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可以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024 03/22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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