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进行税务筹划
(1)税务筹划理由:由于不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大大增加税费。
(2)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函2001年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年91号和财税2008年159号:合伙企业取得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回法人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师,以上解释看不懂,自然人合伙人不还是要缴个税吗?哪里体现税收筹划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nike666 | 提问时间:2024 03/14 10:47
同学你好
这个交生产经营所得的
2024 03/1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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