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结算时未一并主张违约金及罚款,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扣除还是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减去应该主张而未实际主张的违约金和罚款后的余额”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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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03/05 11: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其他扣除项目。
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一并主张违约金及罚款,那么这些违约金和罚款不应该被纳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范围。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应该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来进行,而不是减去应该主张而未实际主张的违约金和罚款后的余额。
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生了违约行为,需要支付违约金或罚款,那么这些费用应该被视为与销售有关的费用,而不是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开发成本等直接相关的费用。因此,这些费用也不应该被纳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范围。
03/0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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