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财税2015年101号文件,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此文件对于取得股票的方式做了列举式描述,但是没有明确列举上市前持有原始股的个人股东,在上市后取得股息是否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
第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明确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也就是说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个人股东在挂牌前持有的原始股,挂牌后取得股息收入,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请问老师,对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其个人股东在上市前取得的原始股,上市之后获得的股息所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5年10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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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m91179266 | 提问时间:2023 12/26 15:06
您好,1和3没列举就没有优惠,
2023 12/2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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