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在南京的旅游公司,主要做景区的车子租赁业务。业务模式:与厂家签订合作协议,由厂家(一般纳税人)供车,按照每月收入的20%给厂家,旅游公司与景区签订合作合同,车子在景区运营,旅游公司按照每月收入的30%给景区。收入分配方式:游客扫码用车,收入实时进入厂家的收款软件,按照协议,每日80%收入打给旅游公司账户,旅游公司每月按照月收入的30%打给景区。现在旅游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季度每月开了30万的票,共计开了90了90万,现还有1100万未开开票收入,900成本(有票),160万预收,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初步计算交税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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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mapple | 提问时间:2023 12/22 13:09
1.确认收入:旅游公司应该将未开票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2.确认成本:旅游公司应该将已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对应的成本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3.预收账款处理:对于预收账款,旅游公司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退款政策进行处理,及时退还或确认收入。
4.调整业务模式:旅游公司可以考虑调整业务模式,与厂家和景区重新签订合同,明确收入分配方式和开票要求,以避免未来出现类似的问题。
2023 12/22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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