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美国PLATELITE公司向浙江三旗公司采购两批总金额为166 186.22美元的发光面板,约定结算方式采用D/P at 120 days sight。三旗公司交付货物后委托宁波招商银行办理跟单托收,并指定FROST NATIONAL BANK作为代收行向付款人美国PLATELITE公司收款。FROST NATIONAL BANK对托收委托书和相应的全套单据进行了签收。 然而,直到2022年10月,三旗公司仍未收到货款,FROST NATIONAL BANK对托收结果也一直未作回复。三旗公司从其他渠道获悉美国PLATELITE公司提走了全部货物,货物承运人也已收回上述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 问:谁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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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8528988 | 提问时间:2023 11/17 11:57
根据上述信息,美国PLATELITE公司提走了全部货物,货物承运人也已收回上述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但是三旗公司仍未收到货款。这表明在托收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导致货款未能及时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银行的责任是按照客户的指示处理托收业务,包括对单据的审核和传递。如果银行在处理托收业务时没有违反客户的指示或违反当地法律,那么银行不对托收结果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三旗公司委托宁波招商银行办理跟单托收,并指定FROST NATIONAL BANK作为代收行向付款人美国PLATELITE公司收款。宁波招商银行和FROST NATIONAL BANK都按照客户的指示处理了托收业务,但是美国PLATELITE公司提走了全部货物却未支付货款。因此,美国PLATELITE公司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如果银行在处理托收业务时违反了客户的指示或当地法律,导致托收结果未能实现,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三旗公司可以向宁波招商银行或FROST NATIONAL BANK追究责任。但是,根据上述信息,银行并没有违反客户的指示或当地法律。
因此,结论是:美国PLATELITE公司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2023 11/17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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