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从企业中取得了10万的报酬(一直按薪金所得申报个税),企业目前亏损30万。目前个税系统升级无法再按照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只能按经营所得申报,现在拿不准的是合伙人申报个税时,其经营所得是否应该包含这10万元已经取得的报酬,合伙企业亏损时(即使将合伙人取得的报酬10万元还原后仍然亏损20万)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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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3 10/20 1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另外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将合伙人取得的报酬10万元还原后仍然亏损20万,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 10/2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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