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先生(德国国籍)从2021年1月起被德国西门子公司派到我国,在西门子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他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西门子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2021年9月,麦克先生被该西门子公司临时派往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24天。完成工作后,麦克先生随即返回我国的甲公司工作。现需要计算麦克先生2021年9月应向我国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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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m91522218 | 提问时间:2023 10/12 09:45
麦克先生2021年9月在我国境内工作,并从西门子公司获得工资。因此,他需要在我国预缴个人所得税。
麦克先生在境内甲公司工作的工资为18000元/月,而在西门子公司工作的工资为27000元/月。因此,在计算他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将两份工资合并计算。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 - 起征点)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其中,境内工资 = (18000 + 27000/12) = 40500元,起征点为5000元/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而不同。
因此,麦克先生2021年9月应向我国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 = (40500 - 5000) x 35% - 6660 = 9890元
因此,麦克先生2021年9月应向我国预缴个人所得税9890元。
2023 10/1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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