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达到预定用途转固定资产后次月记提房产税,后期结算与暂估不符前期税款怎么处理?比如比前期暂估价值高了还要补吗,少了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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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859_18188 | 提问时间:2023 09/21 10:08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用途转固定资产后次月开始计提房产税,如果后期结算与暂估价值不符,需要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前期税款:
如果后期结算价值比暂估价值高,需要补缴前期少算的房产税。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计算出前期少算的房产税金额,即结算价值与暂估价值之差乘以相应的房产税税率。
2.将计算出的前期少缴的房产税金额记入当期损益(如果有的话),具体可以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3.调整以前月份的房产税申报表,将少算的房产税金额补充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如果后期结算价值比暂估价值低,不需要补缴前期多算的房产税,但是需要在当期的房产税申报表中调整申报,以反映新的暂估价值。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调整当期房产税申报表中的暂估价值,以反映新的结算价值。
2.计算当期应缴纳的房产税,并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保证申报的房产税金额与实际应缴纳的金额一致,以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和不必要的税务滞纳金和罚款。
2023 09/2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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