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想请问下,我公司是2022年新成立的总分机构企业,2022年为小微企业,2023年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的所得税税率,且总公司上一年被认定为小微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还由总机构进行缴纳,不就地分摊。1、现在2023年第三季度,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将超过300万元,因此所得税税额计提是按照5%计提,还是按照25%计提。如果按照5%计提季度所得税,那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会按照25%进行补缴,因此这一部分补缴的税额需不需要在今年就计提出来呢?2、如果只是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但是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还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那么是否即使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也还是会按照5%的所得税缴纳,不需要按照25%的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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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小朱同学 | 提问时间:2023 09/18 23:22
第一个25%
第二个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一个不符合要求就不可以了
2023 09/18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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