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位于某县城的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将自建的老办公楼及配置的家具一起出售,有关情况如下:老办公楼及家具出售时固定资产原值2260万元,已提折旧2071万元,净值189万元。其中:
(1)老办公楼1990年自建并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原值2100万元,净值105万元。()2)家具中,2008年购置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原值40万元,净值2万元,2016年购置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原值120万元,净值52万元。评估情况。甲公司出售前聘请当地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老办公楼进行了评估,建造同样的房产需4000万元,该老办公楼为4成新。出售情况。经协商,甲公司按2047.4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办公楼及家具出售给丙公司,产权转移书据中注明老办公楼折价2000万元,2008年购置的家具折价2.2万元,2016年购置的家具折价45.2万元,上述增值税业务的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