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解析:分立的具体操作,实际中,原有股东因为分立,取得新企业的股权,可能会放弃原企业股权,而换得新企业股权。 这里,税法规定了新股的计税基础:假如放弃旧股取得新股,则“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接上例: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现该公司由总部A和分公司B组成。总部A账面资产为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200万元;B分公司账面资产为400万元,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净资产为400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发展,总公司决定将B分公司分立出去,组成新公司C,并将资产全部转换成C公司股份10000股,总公司4位股东每人取得2500股。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如果不放弃A企业的旧股,取得C企业的股权计税成本可以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
1.总公司4位股东不减少在A企业股权的成本,但将10000股C企业股票的总计税成本确定为零。
2.减少部分旧股成本,增加到分立企业的新股中去。按减少资产的评估价值占原来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分配:新股的计税成本=200×600/1800=66.7(万元),即4位股东在总公司和C公司分别占有133.3万元和66.7万元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