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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请问什么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只需要在有动迁安置房过户的情况下申报该套房的土增税,无动迁安置房过户的月份不用申报土增税(也不零申报)?这是正常情况吗?
m98519988 | 提问时间:2023 07/06 16:31
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的规定如下: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023 07/06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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