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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老师好!因产品被市场淘汰,该产品报废,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64391964 | 提问时间:2023 05/31 08:23
家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023 05/3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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