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球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网球相关器械,又提供网球场地及器械以供网球爱好者活动。某月,该球馆从体育器械公司购进网球相关器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万元,增值税税款 13万元。当月,该批器饿的50%用于销售,取得及食税收入200万元;另外50%用于网球爱好者的活动,取得含题收入900万元。如何核算才能减轻增值税税负?(暂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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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74476739 | 提问时间:2023 05/06 13:47
你好; 你们可以考虑比如 ,按销售和提供服务分别确认收入算销项税
200*13%+900/(1+6%)*6%=76.94
2023 05/06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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