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丧失对原子公司的控制权时(60%→40%),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按该日公允价值对所持的剩余股权进行重新计量。这样会导致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不一致,以后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基础和结果就会不同。
请问,(1)对于原母公司来说,丧失控制权以后,就不用再做合并报表了,那该项长投在合并报表层面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的权益法核算,计算这个数还有什么意义呢?毕竟原母公司是要按个别报表的金额来进行后续计量。
(2)或者说,如果原母公司还有其他子公司,所以年末还需要继续做合并报表,此时长投在合并报表层面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的权益法核算才能用上?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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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795_89966 | 提问时间:2023 03/15 15:40
丧失对原子公司的控制权后,是有可能就不把这个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中了的,但是还是要在报表中体现这个丧失控制权的过程,因此需要对剩余的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不是只有后面这个纳入到合并范围中这个才是有用的
2023 03/1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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