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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 受理钱第九个月清偿了一笔债务,但是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能不能撤销? 麻烦老师了
84785017 | 提问时间:2023 03/10 21:03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个别清偿,从时间上来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另一种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至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六个月之前的个别债权人清偿是否无效、是否可以白撤销,那就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范畴内了,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并且,这也不是我们所说的“个别清偿”。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法律规定一律无效。《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破产程序开始,所有债权都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而清偿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人地位平等,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破产法》第十六条禁止此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是为了保障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所有的破产债权人都能够得到平等的清偿,防止债务人以个别清偿为名转移或转让企业的财产。 这里的无效,是指该个别清偿行为是自始无效的。 与之相对照的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并不是必然没有效力,而是要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需要判断在个别清偿的时候该企业法人是否属于这样的情形。 存在一种可能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个别清偿行为,但是,当时该企业法人的状态尚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程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以《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诉请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还有一条“但书”: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通常来说,这种情形通常会是:该个别清偿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行为的前提或者条件。但是,究竟如何才算是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这样理解可能仍然会比较表面。
2023 03/10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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