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一个员工,入职我公司后,1月份2月份,专项扣除填的是房贷,3月份他转岗之后到了新的工作地开始租房,专项扣除就变成了房租,但系统里面房租和房贷不能同时存在。他删掉了以前的房贷,从3月份开始填写了房租。但我在3月公司替他缴纳个税的时候发现,根据个税的累计扣税计算规则,他的累计房贷信息没有了。累计租房只有一个月的数据,导致系统里面计算出来他要多缴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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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1/30 11:44
可以尝试针对这种情况,应用免税减除比例限额或者费用抵扣法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把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等费用,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累计扣除,以减免部分税费。如果老师的员工确实满足规定的费用抵扣条件,可以申请费用抵扣来减免税费。如果费用抵扣不能减免全部税费,可以尝试申请免税减除比例限额,以减轻税收负担。另外,还可以采用财政性补贴的方式,减免部分个税费,以减轻义务人的负担。此外,在有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申诉的方式,以正确纳税。
拓展知识:免税减除比例限额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累计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减免部分税费,比如住房贷款利息、租金等费用等。比例限额指的是,费用抵扣之后所剩余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其本月应纳税所得额的20%为限,减免多余部分的税费。
2023 01/3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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