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发生购销业务如下: (1)本月购入彩色电视机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64000元、增值税 10880元;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1100元。(2)本月销售YX-1型彩色电视机40台,每台等售价 4680元;另外将10台YX-1型彩色电视机奖励给先进职工.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 30台,旧冰箱收购价 200 元/台,新冰箱零售价为2340 元/台.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冰柜 10台,每台零售价 9360元,合同规定当月收款50%, 余数5个月后收回。 (5)上月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120元. 当期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1.计算该家电零售企业本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 )元.
2.计算该家电零售企业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 )元.
3.计算该家电零售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元.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29 21:20
1.计算该家电零售企业本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80,800元。其中,YX-1型彩色电视机销售金额为40台×4680元=187200元,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电冰箱的销售金额为30台×2340元=70200元,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冰柜销售金额为10台×9360元=93600元,三种业务累计共计325612元,税额为325612元×17%=80,800元。
2.计算该家电零售企业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9,980元。本月购入彩色电视机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4,000元,增值税=10,880元;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100元;以上两笔增值税合计=11,980元;上月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120元,本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1,980-6,120=5,860元,减去本月应税控制,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860-4,000=1,860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11,980-1,860=9,980元。
拓展知识:增值税是指企业在购销、加工、投资、收取租金等各种经济活动中缴纳的一种税费。增值税是按营业收入额计算的,税负通常取决于企业本身的收入情况,收入越多,增值税越多。在实施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通过抵扣税收来减少增值税,如进项税抵扣,准予税收减免等方式可以降低增值税的负担。
2023 01/29 21:26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