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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一、某日用品商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2019年7月发生购销业务如下: (1)本月购入微波炉一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4000元、增值税8320元;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900元。 (2)本月销售微波炉40台,每台零售价4640元;另外将10台微波炉奖励给先进职工。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30台,旧冰箱收购价200元/台,新冰箱零售价为2204元/台。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冰柜10台,每台零售价9280元,合同规定当月收款50%,余款5个月后收回。 (5)上月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120元。 当期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规定,计算: 1、该家电零售企业本月发生的销项税额? 2、该家电零售企业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 3、该家电零售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84784980 | 提问时间:2020 06/16 15:09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业务1进项税额合计是 8320 +900=9220 业务2销项税额的计算 (40+ 10)*4640/1.13*13%=26690.27 业务3销项税额的计算 30*4640/1.13*13%=16014.16 业务4的销项税额的计算 10*9280*50%/1.13*13%=5338.05 1、该家电零售企业本月发生的销项税额? 26690.27 +16014.16 +5338.05=48042.48 2、该家电零售企业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 9220 3、该家电零售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48042.48-6120-9220
2020 06/1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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