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如下业务:
(1)取得化妆品不含税销售收入400万元,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冰箱100台,新冰箱的零售价格为113万元/台,旧冰箱的含税作价为0.2万元/台,收取的含税差价款为0.93万元/台。
(2)购入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19.5万元;委托甲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5万元。
(3)销售代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6000元,尚未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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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2/04 17:02
根据增值税法,上述四种业务均属于纳税义务,其中:
(1) 化妆品的不含税销售收入400万元,应当纳税,税负=400万*3%=12万元;旧冰箱的含税作价为2万元/台,新冰箱的零售价格为113万元/台,取得的含税差价款为93万元/台,应税收入=110万元/台,应纳税 =110万×3%=3.3万元/台,总税负=100台×3.3万=330万元。
(2) 购入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19.5万元,应税销售额=150万+19.5万=169.5万,应纳税=169.5万×3%=5085万,委托甲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5万元,应税运输服务销售额= 5万×1.17= 585万,应纳税= 585万×3%=17.55万。
(3) 销售代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6000元,应税销售额=226000×1.17=265020元,应纳税=265020×3%=7950.6元。
总结如下:取得的净销售收入应纳税=400万×3%+ 330万+ 5085万+ 585万+265020×3%=6238.6元。
拓展知识:《增值税法》(2012年修正)规定,有增值税税收管理义务的企业在发生了增值税税收管理行为后,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和计算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由于《增值税法》对于纳税义务的规定十分严格,因此,企业对税收的报道以及税收的实际缴税都必须履行责任。
2023 02/0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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