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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2020年3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一栋住宅楼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2020年8月,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未予理睬。同年9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要求: (1)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B银行可否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并说明理由。 (3)若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可否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27 13:29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1)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因为B银行与A公司签定的抵押合同已经具有形式合法性,即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形式。但是在A公司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时,该抵押合同只具有有限效力。 (2)B银行可以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因为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具体的解除条件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A公司与B银行双方协商一致,B银行可以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若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B银行与C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而C公司就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当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时,C公司有义务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拓展知识:抵押担保的效力受抵押登记影响,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若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担保就没有效力。此外,保证合同保证方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如果债权人追究保证方的责任时,保证方不能提出不履行保证事由,保证方只有一种选择,即履行保证义务。
2023 01/2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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