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进口商购买我国生产的手套。挪威A银行开来7636号信用证,证上载明手套规格为Size 10。我方出口商按期发货并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理由是开证申请人认为单据所列手套尺码与商务合同不符,进出口双方原签合同的尺码为Size 10-1/2。开证申请人以单据与合同不符拒付,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为由拒付。最终查明原因是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时错写尺码,以至信用证错误。受益人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使用分别处理的办法,按合同规定尺码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尺码制单交单。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出口商对该事件处理是否得当?请做出判断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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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27 11:42
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原信用证错误,该事件的产生是由开证行的失误导致的,而不是出口商的失误。我方出口商的处理得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尺码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尺码制单交单,从而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确保履行了国际贸易合同规定。
拓展知识: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支付手段中的重要一环。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相当于买卖双方签署的一种法律文书,其中规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双方履行贸易买卖合同,同时也确保双方关系,具有保证货物安全送达,对供应商回收货款的作用。
2023 01/2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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