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家开证银行在审查我某进出口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议付行提交的全套单据期间发现开证申请人倒闭,开证银行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通知议付行转告受益人拒付货款。开证行的做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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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23 09:35
这种情况下,开证行的行为是正确的。这是因为开证申请人在倒闭后就无法清偿货款,这会给开证行带来经济风险,因此,开证行只能通知受益人拒付货款,以防止损失的发生。
此外,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开证行应负责拨付货款,不得提出任何拒绝理由,而开证申请人倒闭正是一个可以拒付货款的合法原因。因此,开证行在此情况下做出的拒付货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此外,当发生类似情况时,为了避免货款受损,开证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应及时向开证行报告,以便开证行能够及时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损失,比如变更受益人或替代受益人,以此来预防损失的发生,为此,进出口公司也应该重视信用管理,及时把握企业信息,以免造成损失。
2023 01/23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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