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在中级经济法当中,债权人不得转让的合同情形中,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为什么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金钱债权不对抗第三人,这两者之间应该怎么去通俗理解,这两者之间为何会有这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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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1/26 21:00
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因为非金钱债权带有抵押物,一般是与征信有关,或者有其他形式的抵押物,这些抵押物有一定的价值,如果非金钱债权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其他债权人得不到自己应有的抵押物,因此,法律禁止非金钱债权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而金钱债权不对抗第三人,是因为金钱债权本身只是一般的债务,没有抵押物和其他形式的保障,因此,金钱债权容易发生被拖欠的情况,而善意第三人只是负有财产用途的,不能保证债权人得到应有的金钱,因此,法律规定不允许金钱债权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总之,不同类型的债权,在转让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针对这些差异,法律各有不同的安排,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2023 01/26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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