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1)购进节日礼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2600元,将其全部用于集体福利。(2)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18000元,取得普通发票: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8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销售汽车装饰物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5000元:出租汽车,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8000元(4)当月将本企业使用过的2008年购入的一台机器设备销售,该机器设备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300元,甲企业未放弃减税(5)因管理不善丢失批本年5月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50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年7月均符合抵拍规定。要求:(1)计算甲企业当月准子抵扣的进项税额。(2)计算甲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3)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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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25 12:06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00+18000*0.4=22400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03+15000*0.03+8000*0.03=600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00-22400=-21800元。
拓展:增值税是指在产品或服务从生产、进口或销售过程中缴纳的税款,其计算原则是“以税额为基数,根据税率征收”,也就是说,增值税是一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的一定比例对货物和服务的劳务收入进行征收的税款。
2023 01/2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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