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2020 年 12 月初“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 500 万元,“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为 80 万元,“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为 10 万元,“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为 25 万元。甲企业 2020 年 12 月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
(1)12 月 5 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5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9.5 万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 5 万元(不考虑增值税),上述款项至月末尚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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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24 22:14
甲企业在12月5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9.5万元,并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由此可知,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3%,由增值税税额据实可知,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49.5万元。由于乙企业销货款至月末尚未收取,故12月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增加149.5万元,应收票据科目增加19.5万元,其他应收款科目增加5万元,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增加25万元。如甲企业的财务报表采用按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则应把150万元的销货收入减去相应的存货成本,再减去19.5万元的增值税,得到本月的经营收入科目的借方金额。此外,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也应增加19.5万元。
拓展知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且连续12个月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小企业。这类企业所发生的销售额不论多少,均按照13%销售额增值税率计算纳税,只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 01/24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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