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开了专票,由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1月份开了专票,当时的税率1%,但是这个月开了红冲开票系统上按1%冲减,饭但是来到税局系统上按3%冲减的,就产生了主营业务收入和税率上的差异,主营业务收入比账上多了1000多,应交税费又比账上减少1000多了,请问怎么平账?还是在税表的后面增加附注,多余的税金转入营业外收入?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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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24 18:14
此类税务纠纷较为常见,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立即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纠纷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如果错误,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其所开具、收到的税控开具发票的各项增值税税额并作出相应的调整,不得留存原出发票;如果出发票已被留存,则应以调整后金额作出相应调整。因此,此次开发票的税率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可前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多余的税金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或根据税收机关处理结论做相应调整,以保证账务真实性。
拓展知识:纳税人之间发生税款纠纷时,应遵循“友好协商”原则,尽量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后,双方应签订纳税协议,并由税收机关审核批准,形成双方税款确认书》,以确认双方有关税费纠纷的调整情况,以使税款纠纷解决。
2023 01/2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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