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公司产品配套的剩余库存原材料(如油泵,电机,电子元件,钢板等)是否允许从总公司卖给分公司。
二:总公司是高新企业,分公司不是高新企业,是否能做到分公司也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10%的政策。
三:分公司如承担总公司的研发项目并生产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生产成本等费用)是否可以计算到总公司的研发投入中(总公司提出的研发需求,但没有研发人员了)
四,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如何计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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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23 12:12
一:总公司产品配套的剩余库存原材料是可以从总公司卖给分公司的,但是在进行转让的时候,要考虑两家公司的实际交易情况,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转让价格,以确保双方的利益。
二:分公司如果不是高新企业的话,则不能享受到总公司的所得税减免政策,但是,可以在分公司以及总公司之间建立业务关系,以保证其合法合规,从而给分公司带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分公司可以提供研发项目服务,并参与到总公司的研发项目中,但是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分公司的人员及生产的费用是由总公司支付的,这样才能算作总公司的研发投入。
四:印花税是按照合同金额及其财政税收代码计算的,根据合同金额来确定其所要缴纳的印花税金额;同时,要根据所列出的财政税收代码,来确定合同约定的费用是否缴纳印花税,例如: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等。拓展知识:印花税也可以根据合同类型分类,例如:有关租赁合同的印花税为1‰,有关抵押合同的印花税为0.5‰,有关质押合同的印花税为0.2‰,有关担保合同的印花税为0.1‰。
2023 01/2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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