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现行是否有效,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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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2 10:33
财税〔2016〕1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按营业收入中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而一般纳税人按营业收入中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则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且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缴纳。该财税2016号文件至今仍然是有效的,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仍然有效生效。
拓展知识:税务政策的发布时间跨度正在变得更长,税务政策的发布不再临时,以前的税政政策会持续有效,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实施和执行政策,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保障。
2023 01/2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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