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销售单价除标明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2021年12月1日起发生w下业务(均为主营业务)(1)12月6日,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1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300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假定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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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1/22 08:44
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发生业务,12月6日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成本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300000元,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票上售价应为含增值税价格。由于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甲公司可采取税收辅助措施,交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或者开具暂时缴款书,纳入预缴税款,以支付其应纳税款。在税收辅助措施对外贸易以外的税收辅助措施中,甲公司也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保证担保,履行其税务义务。
拓展知识:税收辅助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提供税务服务者,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税务依法缴纳者,改善对外贸易结算秩序,减轻纳税者负担,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具体包括: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免征税、优惠征税、税收减免、自征自缴、暂缓缴税、担保责任等。
2023 01/22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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