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啤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销售A型啤酒3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7000元,收取不锈钢桶押金6000元;销售B型啤酒2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6000元,收取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5000元,已知:甲类啤酒消费税250元/吨,乙类啤酒消费税220元/吨,该啤酒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A型啤酒的每吨售价为(87000+6000/1.13)/30=3076.99(元)>3000元,适用的税率为250元/吨;
老师,6000为啥也要算进去,这个押金需要算消费税吗,不等到确认收不回来再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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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1/19 20:20
6000元押金是销售A型啤酒的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该在计算销售价格时也一并计入,以确保求出的销售价格是准确的。根据消费税税率加征的准则,消费税是以销售价格为依据的,押金也是销售的一部分,因此押金也需要统计在内进行税费计算。而确认收不回来再交消费税,只针对那些可以多次使用的产品,例如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有可能可以多次收取押金,每收取一次押金应就此按收取金额进行消费税结算。
拓展知识:根据《消费税法》有关规定,消费税加征范围除了货物和提供服务之外,还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收入,即使收取的是押金,但在实际使用中也属于经常性收入,也属于应税范围,也应按照消费税税率加征消费税。
2023 01/1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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