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企业之间调换货物,不是为了销售为目的,是否视同销售?依据哪个条款?看的政策都是以销售为目的,但不是为了销售为目的,就不存在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为何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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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17 12:50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制度,只要企业之间交换货物,不论是否有销售为目的,都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的原则主要佐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变相销售的活动,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计算所得,并按照本法有关规定缴纳税款”。此外,视同销售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调换货物的行为来隐藏利润、回避税收。
视同销售的概念,也扩展到了其它行业,比如,金融行业中,对于对冲合约,取消交易者进行价格操纵的风险,银行有时会采用视同销售的原则来避免价格操纵的风险。另外,国家工作文件中也把视同销售的概念扩展到集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中,以此避免不合理的税收减免行为。
2023 01/17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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