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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二个企业之间调换货物,不是为了销售为目的,是否视同销售?依据哪个条款?看的政策都是以销售为目的,但不是为了销售为目的,就不存在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为何要视同销售?
84785000 | 提问时间:2022 07/14 12:12
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老师,我们总公司在上海,分公司都设在省外,请问总分公司之间经常调拨固定资产及货物等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 看用途。如果你总分公司之间调拨的资产目的是用于销售,而不是内部使用,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提醒: 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是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目的是否用于销售。若总分公司不在同一个县(市)且收货方收到货物后目的是对外销售,则这样的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纯的内部调拨,比如只是用于收货方内部使用等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二: 根据《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下列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下列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2022 07/14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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