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金额。①6月5日向A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100000件,单价1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支付运费10000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影响)。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是50000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②6月8日,在购买材料业务中,根据对方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提前付款,获得对方给予的现金折扣5000元。③6月10日为拓展市场发生业务招待费5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④6月30日将自产产品发放给销售人员,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30000元,市价为50000元。⑤6月30日,分配本月材料费用,基本生产车间领用材料700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材料300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材料43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材料7000元。⑥计提本月应负担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100元,教育费附加1700元。⑦结转本月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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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16 12:52
①甲公司5月5号向A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该批商品100000件,单价10元,甲公司给予10%的商业折扣,支付运费10000元,实际成本500000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A公司应支付增值税金额:¥(1-0.1)*1000000*13%=130000元,消费税金额:¥(1-0.1)*1000000*10%=100000元。
②6月8日,在购买材料业务中,根据对方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提前付款,获得现金折扣5000元。由于现金折扣只是增加购买方的支出,不影响购买方的实际税负,因此也不影响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
③6月10日,发生业务招待费5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甲公司这笔增值税计税金额为:¥50000*13%=6500元,招待费税负率为13%,由于甲公司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000元,所以甲公司需交纳的增值税金额为3000元,其中消费税金额为0元。
④6月30日,自产产品发放给销售人员,该批产品实际成本30000元,市价500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甲公司可以构成销售商品的税负,即本批产品应税金额:¥20000*13%=2600元,而消费税金额为:¥20000*10%=2000元。
⑤6月30日, 分配本月材料费用,基本生产车间领用材料700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材料300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材料43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材料70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甲公司这些费用可以用作抵扣其增值税税负,增值税金额为:¥(700000+300000+43000+7000)*13%=156890元,而消费税金额为:¥(700000+300000+43000+7000)*10%=122400元。
⑥计提本月应负担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100元,教育费附加1700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甲公司此项支出应税金额为:¥5100*3%=153元,而教育附加费应税金额为:¥1700*3%=51元。
⑦结转本月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40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该笔费用不可以用作抵扣其增值税税负,因此增值税金额为0元,而消费税为0元。
拓展知识:在增值税的计税过程中,现金折扣是指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计税方法是:依据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金折扣金额 X 税率 = 现金折扣减免的税收金额。
2023 01/16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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