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销售产品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2019 年度6月份,甲公司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6月5日向A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 100000 件,单价 10 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 10%的商业折扣,同时支付运费 10000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影响)。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是 50000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该项销售业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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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2/02 14:54
甲公司对A公司的销售业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即甲公司发出货物,货款由A公司偿还。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当交付货物并合同约定由买方支付货款时,卖方的收入应当确认。因此,甲公司应在6月5日确认收入,收入额为90000元(100000件*10元,其中含10%的折扣)。此外,6月5日应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收入90000元,增值税13000元(90000元*13%),消费税9000元(90000元*10%)。甲公司也应当于6月5日将500000元的销售成本结转到相应的科目下,确认该销售业务的损益确认。
2023 02/0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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