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销售产品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2021年度6月份,甲公司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6月5日向A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100 000件,单价1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是50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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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2 12/12 09:53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
2022 12/1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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