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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营改增之 前取得,对出租房屋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采用成本法进行 后续计量;2018年9月1日,甲公司将一排临街门面房出租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月租金10万元(不含税),其中2018年9月至 12月为免租期;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乙公司应分别于2018年9月1日、 2019年9月1日、2020年9月1日支付租金120万元及增值税税额6万 元。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甲公司在如期收到租金时开具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14 11:43
良老师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计算机高级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营改增的要求,对出租的房屋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双方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租金10万元(不含税),其中2018年9月至12月为免租期;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乙公司应分别于2018年9月1日、2019年9月1日、2020年9月1日支付租金120万元及增值税税额6万元,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甲公司在如期收到租金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的税收调整也可以被称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必须在每年的租金费用中,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同时,甲公司应当根据房屋投资性调整规定,对出租房屋以及其运营所需的相关费用,月底按照成本法进行计量。 拓展知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条,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且受投资性房地产的调整规定,企业应当逐月核算折旧额、改变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负债项目类别及金额,以及其他费用。
2023 01/1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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