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收到客户给的研发费。开票的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写(*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还是(*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费)呢?请问这两颗**后面的名称,是可以自己写的吗?我是不是也可以写研发技术服务费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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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13 15:58
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该与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研发和技术服务)相符,给出清楚的说明,细化到货物名称或服务的具体内容。后面的名称写下不宜过多,可以写“研发费”或”技术服务费”, 也可以写“研发技术服务费”,但是必须是有关研发和技术服务的有效性。
发票开具的过程并不仅仅是为了收税,更重要的是,它们能够清楚地说明交易双方的账务处理情况,以及商业实体发生的经济行为,所以,在开具发票时要注意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的准确性和清楚性,避免因发票中发现税务等问题而带来不必要的后果。
2023 01/13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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