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月为促销举办赠送活动,购买一件价格为90万元(不含增值)A产品的购买方,均能获赠一件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B产品。A、B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即将赠送的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B产品单独开具发票。要求,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两个方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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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13 10:32
方案一:甲公司可以采取实物折扣进行纳税筹划,不影响A产品(90万元)的开票额度,同时甲公司可以开具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B产品的发票,扣除相当于13%的增值税,即8700元,从而减少了纳税负担,并实现了纳税筹划的效果。
方案二:甲公司还可以采用实物折扣的另一种方式,即将A产品的价格减少至80.13万元(含增值税),并将1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B产品作为赠品发给购买方,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的效果。此处,甲公司可以通过相应的计算,将A产品的增值税(13%)从90万元变为87万元,实现纳税筹划。
拓展知识:实物折扣是指,通过物品本身的价格变化,或将购买某件物品可赠送某种礼品,从而实现增值税筹划的方式。它是一种税收优惠的方式,既有利于购买方,又有利于供应方纳税。
2023 01/1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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