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某居民个人在某年取得如下所得:
(1)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人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2)5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
(3)将其拥有的两套住房中的一套已使用7年的住房出售,转让收人为220000元,该房产的造价为120 00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4000元。
(4)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为800元,持有6个月上市公司股息收人为10000元。
计算综合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其他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及综合所汇算清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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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12 20:43
首先,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来算出某居民的综合所得:全年月应发工资总额为30000元×12月=360000元,劳务报酬1000元,房产转让所得220000元,利息800元,股息10000元,其他扣除费用分别为4500元×12月+1000元+4000元,共计 53000元。因此,某居民2015年度综合所得405000元。
接下来,我们计算综合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5年度综合所得小于360000元的,实行累计预扣税。具体来说,上述某居民2015年度综合所得(405000-360000)=45000元,应当预扣个人所得税(45000-3500)×3%=1335元。
最后,某居民的其他所得和综合所得税额是需要单独缴纳的:房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等所得以当月累计预缴税款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所得额与附表二中规定的实际收入扣除数的差额乘以税率,再减去当月已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拓展知识: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从2015年起,个人所得税税率由10%、20%、30%和35%,改为3%、10%、20%和25%。
2023 01/12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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