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公司为制造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2021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1日,向乙公司销告M商品50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光(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成本为50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子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销售M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全部款项尚未收到。6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存入银行。(2)10日,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汇票结算,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5000元,销售材料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同时为包装出售的原材料,领用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为600元〈3)20日,乙公司要求退回10月1日所购的M商品200件,经过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千当日支付了退货款,按规定已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25日该批退回的M商品验收入库。4)5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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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2/28 11:07
学员你好,你的问题不完整
2022 12/2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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