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甲公司已按2019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1500万元,甲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20年3月25日;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20年4月20日完成。2020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9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资料一:2019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M、N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800万元(不舍增值税)。合同约定,M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N商品在2个月之后交付,且只有当M、N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800万元的合同对价。假定M商品和N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M商品和N商品的单独售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甲公司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 361.6
贷:主营业务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2/18 22:30
您好,这个是差错更正吗
2022 12/18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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