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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1、甲机械厂委托乙科技公司为其开发一种新型车床节能降温装置,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该技术创新成果的归属,以及是否就该新设备申请专利。随后,乙科技公司安排该公司专门从事相关技术研究和设备开发的工程师王某承担该项目的研发任务。后因研究工作进度未能达到甲机械厂和乙科技公司的要求,乙科技公司减少了给王某的开发经费。2008年6月王某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科研经费,继续该 新型车床节能降温装置的研发工作,并于2008年3月研制成功。 请问:甲机械厂、乙科技公司、王某、丙公司四方都希望就该新设备申请专利,该新设备的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谁?请说明理由。
84785009 | 提问时间:2022 12/17 10:51
薛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尊敬的学员您好!参考一下。 应当属于丙公司。因为最终拿着丙公司的薪酬,利用丙公司的资源等完成了研究。 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完成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依约定履行。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应明确是个人完成的还是履行职务完成的。如果受委托方是法人,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受委托方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利用法人单位的技术资料和人力、财力资源,则该发明创造是职务行为,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应归受委托的单位而不是具体的发明创造人,但是,具体的发明创造人可按规定获得奖金和报酬,并且可署上个人的姓名。如果受委托方是个人(含二人以上),则申请权归个人所有。在一般情形下,委托方向受托方委托,都是由委托方提供技术数据、资料、资金、报酬,而受托方只是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发明创造,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对于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专利纠纷的发生。 《专利法》中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专利权人。也就是说,如果之前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有签订相关合同,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按照合同相关规定确定,如果事先没有对专利权事先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即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 《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022 12/1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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