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在11月份开了3个异地项目的发票给业主,其中一个项目是正常申报预缴税款;
有一个项目是在11月30日申报预缴税款了,因跨区域事项报告书搞错了,在这个月也即12月份重新办理了外管证并重新预缴所属期为11月份的税款了。前面在11月30日预缴这个项目的税款也申请了退税,且退款已回到公司了。
还有一个项目是在12月份申报预缴税款并交税了的,但所属期我选择是11月份的,因为是在11月份开的发票
最后,我刚才在填写申报11月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在表四第3行的第2列和第4列填写这三个项目预缴增值税合计数。提交时不通过,提示我报表28栏分次预缴税款的金额不对!我应该怎么去填写这个金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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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98 | 提问时间:2022 12/14 19:22
现在申报11月的,那你这个预缴税里面,你实际抵扣的就只能是11月的,你不能把12月的预缴也填写进去,填写进去的话就会提示配比不通过的。
2022 12/14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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