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方法二中,10-12月的,为啥允许扣除的金额反而比7-9月的要多呢,按我的理解7-12月允许扣除的借款金额都一样,只有(2800-800)万,因为按合同约定的,4月份和7月份都各投入400万,那7月份-12月份,债资比应该都是2000:800,后续10月份才投入600,10-12月要向银行实际借款本金是2200万,但其中的200万还是不允许扣除的,那实际允许扣除的借款本金还是2000万,为啥是2600万呢。帮忙解释下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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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m3993_71018 | 提问时间:2022 12/07 11:15
关键是首先要掌握这个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然后再按照这个原理进行计算。
2800×7%×3/12,这是1-3月的利息,该期间不涉及未缴足资本额问题,允许税前全部扣除;(2800-400)×7%×3/12,这是4-6月的利息,因为400万元资本没有缴足,所以对应的400万元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2800-800)×7%×3/12,这是7-9月的利息,因为800万元的资本没有缴足,所以对应的800万元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2800-200)×7%×3/12,这是10-12月的利息,200万元的资本没有缴足,所以对应的200万元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2022 12/07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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