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松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 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10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 发票上注明金额1.236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当月 全部用于生产卷烟,剩余50%全部销售,售价10万元。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 万元。请计算红松卷烟厂委托加工环节和销售环节分别应纳的消费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从价税56%,从量税150元/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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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4 | 提问时间:2022 11/25 17:18
受托方应缴的增值税=1.272/1.06*6%=0.072万元
收回的烟丝销售50%的消费税=6.5*30%=1.95万元
收回的烟丝50%用于生产卷烟消费税=60*56%+40*150-(1.272/1.06*50%+8*50%)*30%=32.82万元
2022 11/2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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